(2017)川0104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子谦与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谦,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733号原告:陈子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袁云龙。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袁云龙。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子谦诉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子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子谦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陈子谦承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