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秦伟与季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季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1778号原告:秦伟,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季军平,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秦伟与被告季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军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伟诉称:被告季军平分别于2015年9月8日、12月8日、12月10日到原告经营的邵东县工业品市场二期工程A栋三楼1648店购买服装,欠原告货款共计52438元,2016年3月8日付款30000元,尚欠2243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43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季军平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邵东县工业品市场从事服装批发生意。被告季军平分别于2015年9月8日、12月8日、12月10日以赊账的方式在原告处购买服装,欠货款合计52438元。2016年3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余款2243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资料、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出具货款欠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收后,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43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季军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秦伟货款22438元。本案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被告季军平承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员 姚作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