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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保锋、庞吉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锋,庞吉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177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锋,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庞吉业,女,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农商行与被告张保锋、庞吉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