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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雪梅与朱敬敬、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梅,朱敬敬,高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039号原告:曹雪梅,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朱敬敬,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高波,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信息不详,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曹雪梅与被告朱敬敬、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曹雪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雪梅以其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原告曹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