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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朱某。被执行人王某2。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因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2给付2017年抚养费4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2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1同意终结(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2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1同意终结(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