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朱某。被执行人王某2。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因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2给付2017年抚养费4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2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1同意终结(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2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1同意终结(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