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吴益伟、季发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益伟,季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益伟,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季发库,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益伟与被执行人季发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益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民初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