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终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楠、刘海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楠,刘海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楠,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光,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装修工,住新县。上诉人郭楠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被上诉人刘海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楠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为,上诉人郭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上诉人郭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虎审判员 左立新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有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