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军、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军,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金军,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矿南村塌陷区。组织机构代码34876400-1。法定代表人:曹加祥,系该公司经理。金军与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查封执行人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厂房。三、查封(扣押)执行人宿州市家祥塑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或价值820000元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手续,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立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