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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302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玉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02号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环新北弄。法定代表人孙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楠,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傅林银,系公司员工。被告凌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雪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