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宝昌与鄂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昌,鄂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47号申请人:刘宝昌,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鄂里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刘宝昌诉鄂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1794元,执行费2627元,我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鄂里强给付执行款181794元,执行费2627元,迟延利息24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中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78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