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孟繁君、郝同亮、郝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孟繁君,郝同亮,郝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56号之一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99号。负责人:霍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繁君,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郝同亮,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郝秀华,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孟繁君、郝同亮、郝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