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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孟繁君、郝同亮、郝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孟繁君,郝同亮,郝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56号之一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99号。负责人:霍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繁君,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郝同亮,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郝秀华,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孟繁君、郝同亮、郝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