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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铭、李华与王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李华,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760号申请执行人张铭,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铭之妻。被执行人王清,女,1971年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张铭、李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清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