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楼小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小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奕佳,原告员工。被告:楼小莉,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楼小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楼小莉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8642.45元,透支利息26628.83元,滞纳3865.51元,手续费50元,合计109186.79元(已算至2017年2月12日,以后透支利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余亦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13日,被告楼小莉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其表述知悉、保证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条款。《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楼小莉发放了卡号为62×××88的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9万元。嗣后,被告多次透支消费,自2015年7月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17年2月12日,该信用卡中尚欠透支本金78642.45元,透支利息26628.83元,滞纳3865.51元,手续费50元。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小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8642.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透支利息26628.83元,滞纳3865.51元,手续费50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逾期利息、滞纳金两项之和折算后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月利率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