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桑庄镇田营村民委员会等与邓州市绿卉农林园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桑庄镇田营村民委员会,邓州市绿卉农林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16号原告: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鹏,任该镇镇长。原告:邓州市桑庄镇田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付华,任该村主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会,邓州市桑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邓州市绿卉农林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文广,该公司总经理。二原告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桑庄镇政府)、桑庄镇田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营村委会)与被告邓州市绿卉农林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卉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二广高速通道林地租赁合同》第二条,即“所有涉及高速通道绿化的相关补助、收益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受益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干扰乙方的补助受益”内容无效;2.被告绿卉公司支付原告桑庄镇政府垫支的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土地租赁费271200元;3.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有效部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0日,原告田营村委会作为出租方,与被告绿卉公司签订《二广高速通道林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该村范围内二广高速两侧绿化带各50米共计339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用于种植风景林。租赁期限9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租赁费前三年每亩每年400元,中间三年每亩每年600元,后三年每亩每年为800元。合同第二条规定:“所有涉及高速通道绿化的相关补助、收益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受益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干扰乙方的补助受益”,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但在实际履行中,原告田营村委会是按每亩每年700元的市价收取土地租赁费,由此,原告桑庄镇政府以上级下拨及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形式支付村委会每亩300元,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桑庄镇政府已垫支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地租款271200元。由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违背了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内容无效,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桑庄镇政府已垫付的地租款27120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有效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土地出租方桑庄镇双庙村委会及承租方绿卉公司,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于桑庄镇田营村委会与绿卉公司之间,桑庄镇政府不是合同相对方,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其以自身名义与桑庄镇田营村委会共同作为原告,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二原告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桑庄镇田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 新审判员 闫 静审判员 冯家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