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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513芮雅萍与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雅萍,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513号原告芮雅萍,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被告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芮雅萍诉被告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雅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湘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