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少雨与丛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少雨,丛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2013号原告:任少雨,男,1969年3月24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丛笑,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小学教师,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任少雨与被告丛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少雨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任少雨负担。审判员 刘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