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姗与千合(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玲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姗,千合(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玲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243号申请人:胡姗,女,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江苏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千合(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众仁路131号1132室。法定代表人:吴志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谢玲兰,女,1951年5月28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申请人胡姗与被申请人千合(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玲兰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胡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千合(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玲兰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千合(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玲兰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