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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遵宏与范庚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遵宏,范庚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467号申请人:魏遵宏。被申请人:范庚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遵宏与被申请人范庚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遵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庚臣在湖北江山多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人民币8335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7%)。申请人以登记于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号福克斯牌车辆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范庚臣在湖北江山多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人民币8335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7%),冻结期限为叁年。二、查封申请人魏遵宏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号福克斯牌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案件申请费853元,由申请人魏遵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