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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98号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莫威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彩代理审判员  蒙之雁人民陪审员  莫秀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