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侠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27号原告:王侠,女,汉族,1973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侠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侠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王侠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