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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侠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27号原告:王侠,女,汉族,1973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侠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侠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王侠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