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启茂与卢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茂,卢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748号原告:熊启茂,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邵婷婷、张甜,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朝晖,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东阳市。原告熊启茂为与被告卢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2565.5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为12565.5元,日后利息按照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启茂的委托代理人邵婷婷、被告卢朝晖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卢朝晖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熊启茂现金3万元,期限2015年9月30日归还,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0.2%收取违约金。若诉至法院,借款人必须承担出借人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同日,被告卢朝晖收到现金3万元。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2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朝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熊启茂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朝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