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林生稀土生化应用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林生稀土生化应用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25号原告:江阴市林生稀土生化应用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51号。代表人:杨春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793号。代表人:郭丽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发,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立莉,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江阴市林生稀土生化应用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锐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