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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仁双与刘云平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双,刘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双,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刘云平,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刘仁双与刘云平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29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6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云平给付刘仁双56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给付10000元,11月1日前给付46000元,刘仁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9执44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祝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