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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868号原告:郝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玉 杰审 判 员 张 晓 明人民陪审员 单��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