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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蕾与深圳市宝御坊休闲养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蕾,深圳市宝御坊休闲养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103号原告刘蕾。被告深圳市宝御坊休闲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肖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蕾诉被告深圳市宝御坊休闲养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