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司霖申请执行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霖,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26号申请人:司霖,女,1968年12月13日生,蒙古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孙波,女,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司霖申请执行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411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司霖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尊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