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栗艳平、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栗艳平,唐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栗艳平,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唐宏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与被执行人栗艳平、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依据本院(2016)吉0105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为(2016)吉0105执822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5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陈 国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