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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小风、郝全喜等与周军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风,郝全喜,周军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925号原告:郑小风,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原告:郝全喜,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周军民,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高白玉村,现住济源市。原告郑小风、郝全喜与被告周军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郑小风、郝全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计706.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