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小风、郝全喜等与周军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风,郝全喜,周军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925号原告:郑小风,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原告:郝全喜,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周军民,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高白玉村,现住济源市。原告郑小风、郝全喜与被告周军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郑小风、郝全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计706.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