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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古卫东与俞嘉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卫东,俞嘉佳,郑嗣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2634号原告(反诉被告):古卫东,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俞嘉佳,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公钦,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嗣铣,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古卫东与被告俞嘉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被告俞嘉佳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嗣后,本院依职权追加郑嗣铣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古卫东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俞嘉佳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纠纷已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古卫东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俞嘉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9,5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古卫东负担5,525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俞嘉佳负担3,990元。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