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孟凡水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水,马运涛,纪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孟凡水,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马运涛,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执行人纪传东,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河县。孟凡水与马运涛、纪传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马运涛、纪传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