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金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永智、沙光清、沙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宏,沙永智,沙光清,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宏,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区人,安塞区真武洞镇东营政村大南沟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沙永智,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南泥湾镇红土窑村村民,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则沟*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沙光清,男,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姚店镇桃屯村村民,现住宝塔区刘万家沟村。被执行人沙小平,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姚店镇桃屯村村民,现住宝塔区刘万家沟村。申请执行人崔金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永智、沙光清、沙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60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三被告共欠原告崔金宏劳务费45000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支付15000元,第二次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第三次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三被告负担462.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5000元,案件诉讼费462.5元及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已经支付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