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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杜松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杜松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89号申请人: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办事处大洛羊社区。负责人:李学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清,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杜松年,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申请人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与被申请人杜松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申请人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呈贡瑞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鸿腾屠宰场负担。审 判 长 宋光玉审 判 员 吕 强审 判 员 罗增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金成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