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1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61119600209XXXX,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建新农场,身份证号:43061119630407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9日止的利息6933.33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165元及申请执行费3072元。以上共计214555.33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14555.3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