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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兰美与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兰美,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杨兴梅,季锡中,李艳红,靖江市鼎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1156号原告:赵兰美,女,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琪,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6397U,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998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燕,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季锡中,男,1968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68********,住所地靖江市靖城友仁村祠堂埭***号。第三人:李艳红,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第三人:靖江市鼎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QLQ11M,住所地靖江市广天宝丽广场8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科,经理。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兰美与被告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季锡中、李艳红、靖江市鼎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亚华人民陪审员  杜金宏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