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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志永与杜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永,杜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864号原告王志永(又名王志勇),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亮,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杜卫国,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志永委托代理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卫国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4年7月29日杜卫国向原告王志永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志勇现金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以字为证,杜卫国,2014年7月29日”另查明,王志永又名王志勇。判决结果:被告杜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永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杜卫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伟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