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凡斌与刘志超、杨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斌,刘志超,杨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06号原告:孟凡斌,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刘志超,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杨艳娜,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孟凡斌与被告刘志超、杨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春权审 判 员 王香丽人民陪审员 杨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