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瞿乐埙与郑小明、叶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乐埙,郑小明,叶乐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760号原告:瞿乐埙,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庄克栋,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明,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乐微,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瞿乐埙诉被告郑小明、叶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其中40万元从2016年2月8日起计算,20万元从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99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小明于2012年6月、2013年1月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万元,其分别于2016年1月17日、2016年2月8日向原告瞿乐埙出具金额为20万元、40万元的领款收据各一份,上述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郑小明另于2016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领款收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利息1992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明、叶乐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瞿乐埙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已结算利息款1992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96元,由被告郑小明、叶乐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