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锐丰建设水泥有限公司与贺建设、张令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锐丰建材水泥有限公司,贺建设,张令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2415号原告:临汾市尧都区锐丰建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尧都区刘村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燕文生。委托代理人:徐铁民,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建设(又名贺继清),男。被告:张令虎,男。原告临汾市尧都区锐丰建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建设、张令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铁民与被告贺建设、张令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汾市尧都区锐丰建材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贺建设归还原告水泥欠款人民币105500元及相应银行贷款利息;2.由被告张令虎对被告贺建设所欠原告水泥款1055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贺建设从原告处购买水泥,截止2016年8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贺建设欠水泥款共计105500元,并向原告出具105500元欠据一张,并由被告张令虎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一份,证明被告贺建设欠原告水泥款105500元,担保人为被告张令虎。被告贺建设在庭审中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无能力归还。被告张令虎在庭审中辩称:确实欠原告的水泥款,现在没有钱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贺建设向原告购买水泥,经计算,被告贺建设欠原告水泥款105500,并出具欠据,被告贺建设认可欠款事实,故被告贺建设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张令虎在欠据上签字为被告贺建设提供担保,因此,被告张令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因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利息应从被告贺建设出具欠据的日期即2016年8月4日起支付,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建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汾市尧都区锐丰建材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1055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时间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令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贺建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博览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王治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