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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石凤申请执行钱正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石凤,钱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石凤,女,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被执行人钱正慧,女,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张石凤申请执行钱正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钱正慧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张石凤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钱正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正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石凤本金及利息26010元,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正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