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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拉呼、王计划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拉呼,王计划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64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拉呼,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被告人王计划,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上列二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6月14日、6月12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和店乡李集村委南侧葛某责任田内的杨树60棵砍伐,折合活立木蓄积22.9001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均系初犯;案发后,被告人王计划、梁拉呼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6月14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二人共同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葛某、卓某、王某的证言、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上森(公)勘[2017]051401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10张、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上蔡县和店乡李集村村民葛某责任田内所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及根径材积计算表、上蔡县林业局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和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22.900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均系初犯,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梁拉呼、王计划犯罪前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拉呼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计划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禁止被告人梁拉呼、王计划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采伐、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