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玉坤、张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坤,张志雄,田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玉坤,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志雄,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田国良,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鲁0213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