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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12月26日被原黄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6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来到黄州区红卫路红卫小区80号王某家中,准备盗窃桌上的一个女士手提包时被发现,林某扭头逃跑,跑至红卫路原水利学校附近被抓住。2、2017年4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来到开发区珠宝路“申通快递”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598元。3、2017年5月3日1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来到开发区新桥村邓家湾47号邓某家中,将柜子里的9包硬红盒黄鹤楼香烟、一本2002年的集邮册盗走,离开时被邓某发现并被抓住。被盗邮票票面价值96元,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为1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表示均无异议,但提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邓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4、鉴定意见: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1988年12月因犯抢劫罪判刑七年,2004年3月因盗窃罪判刑一年六个月,系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