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900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莉与王雪峰、王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王雪峰,王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176号原告:张莉,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峰,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莉与被告王雪峰、被告王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战赢人民陪审员  尤振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