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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亚云与俞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云,俞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189号原告:张亚云,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俞涛涛,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亚云与被告俞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理审判员王洪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