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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臧金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金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741—1号被拘留人:臧金果,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青与被执行人臧金果王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清江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臧金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