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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倪华安、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倪华安,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192号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97842D,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1号(江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兴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华安,女,汉族,1973年5月4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0111-4,住所地江阴市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任春军。被告: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9744-6,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华耀。被告:任春军,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倪华耀,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生,住江阴市。被告:任秋媛,女,汉族,1946年7月23日生,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与被告倪华安、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龙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华安、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源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倪华安;贷款本金300万元,于2015年9月28日发放,于2016年3月28日到期;期内利率均为月利率4.167‰,逾期利率均为期内利率加付50%;借款后倪华安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和利息。中源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37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意龙公司、博格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决:1、倪华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167‰计算,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167‰加付50%计算)。2、倪华安赔偿中源公司律师费损失137000元。3、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对倪华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倪华安、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均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原告中源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承诺书、应收利息明细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律师费收费标准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倪华安、意龙公司、博格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未到庭答辩,怠于行使自身的诉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对于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出具的承诺书未明确律师费损失的承担,故本院对中源公司要求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承担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倪华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按月利率4.167‰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4.167‰再上浮50%计算)。二、倪华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7000元。三、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对倪华安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对倪华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50元(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倪华安、江苏意龙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任春军、倪华耀、任秋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钰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