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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成都大汉仓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旌穗种苗有限公司、何涛、刘文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成都大汉仓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旌穗种苗有限公司,何涛,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负责人舒可,行长。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被执行人成都大汉仓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被执行人四川旌穗种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被执行人何涛。被执行人刘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成都大汉仓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旌穗种苗有限公司、何涛、刘文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3461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阳光种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的房屋;被执行人刘文雪位于青羊区的房屋。执行中,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雪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何涛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因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大汉仓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1的汽车,因轮候查封,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阚能辉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