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亮华、曹景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华,曹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亮华,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曹景成,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亮华与被执行人曹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曹景成名下房产价值明显超出本案标的额且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制,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