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严明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明生,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明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严明生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益华广场对面公交车站处,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将被害人麦某放于右侧裤袋的1部价值495元的银白色华为P8型手机盗走,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身上缴获4部手机,公安人员将麦某的手机发还麦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麦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灼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缴获的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明生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3部手机,未能证明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或犯罪所得,应退还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明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