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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9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红亮与杜庆超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亮,杜庆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民初9541号原告:曾红亮。被告:杜庆超。原告曾红亮与被告杜庆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红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庆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红亮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取该工资所花费的误工费、车旅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诉讼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12月,原告经人介绍带领10余工人,给被告在海口的两栋民房做装修工程,口头约定完工就要付清全部工资,原告一直做到农历12月27日还没有完工,当时被告只支付了1万元工资,之后原告带领工人在2016年正月初三做到初八,将未完成的工程全部完工,并取得了被告的认可。被告称要过几天支付剩余工资,之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2.8万元的欠条,并约定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一直到2016年春节,被告才支付了1.8万元,尚欠1万元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杜庆超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农历12月至2016年正月初八,原告雇佣被告进行房屋装修,原告带领工人10余人为被告做工,并完成了被告安排的任务,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工钱。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本人杜庆超欠曾红亮工人工资款2.8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之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1.8万元,剩余1万元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事实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但被告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劳务费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追讨工资所花费的误工费、车旅费,但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杜庆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红亮支付剩余劳务费1万元;二、驳回原告曾红亮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被告杜庆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